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维权快讯
《月亮之上》未侵犯《敖包相会》著作权
李京华

    据新华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以《月亮之上》与《敖包相会》相同的六个小节曲段均源自内蒙古民歌为由,一审认定《月亮之上》的涉诉曲段不侵犯《敖包相会》曲作者的著作权。
    此前,《敖包相会》的词曲著作权人玛拉沁夫、色日玛以《月亮之上》抄袭了《敖包相会》的部分词曲为由,将《月亮之上》的词曲作者何沐阳、制作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出版者广东音像出版社和销售者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敖包相会》是1952年电影《草原上的人们》中的插曲。《敖包相会》的歌词首次出现在这部电影的剧本中,剧本署名编剧为海默、玛拉沁夫、达木林。据法院介绍,玛拉沁夫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海默和达木林没有参与《敖包相会》的歌词创作,或者证明《敖包相会》的歌词系玛拉沁夫单独创作,而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中的《敖包相会》的词作者有的署名为玛拉沁夫,有的署名为海默。因此,法院认为玛拉沁夫主张其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证据不足,对玛拉沁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敖包相会》改编自内蒙古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和《韩秀英》的前六个小节,以及《月亮之上》间奏中涉诉的六个小节,从实际演奏效果看,起音、落音、骨干音基本相同,节拍、主旋律、调性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曲段均源自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的改编者通福(色日玛之父)对此六个小节并不享有著作权。